有關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申報下限及第3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,自106年7月1日起調整為24,000元,業經本署於106年4月24日公告在案,請查照。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5款規定,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,按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之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,並於上開投保金額分級表生效後,全國各公、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率,每次累積達百分之四點五時,由保險人公告,自次年元月起,按原月投保金額對應等級調高一級。
依規定原應自106年1月1日起調高一級,衛生福利部考量職業工會預收保險費之實務作業,同意延緩6個月,本署爰依規定辦理上開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下限調整為24,000元,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