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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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基於互助合作之精神,發揮集體力量,以保障會員權益,促進專業知能,改善會員生活,推動婦女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會址設於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南華路120號。通訊地址為屏東市德豐街106號1樓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,會員工作之介紹輔導及教育訓練。
三、 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等相關業務。辦理0~12歲之保母支持系統、社區幼兒園、托育及課後、等相關照顧服務。
四、 工會或會員與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五、 代辦會員勞工保險、勞工住宅貸款之事宜。
六、 會員疑難或法令之解簽與代書事項。
七、 有關勞工法規之制定、修改與廢止事項。
八、 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九、 其他有關法律所未禁止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六條:本會會員:
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,從事十八歲以下教保服務相關工作者,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加入。
第七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勸告、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八條:會員出會非因轉業或遷離本會組織區域以外不得出會時,應將出會情形報告理事會核定之。
第九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告知。
第十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:會員應享下列權利:
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之福利及權利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被選舉權。
第十二條:本會應享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。
三、出席由本會通知參加之各項會議。
四、繳納會費。
第四章 組 織
第十三條: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四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、候補理事三人;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。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
理監事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候補理監事遞補時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十五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並選舉理事長一人綜理日常會務;監事組織監事會,並互選監事召集人一人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六條:本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會聘任之,處理日常會務,並設總務、組訓、福利服務等三組;各設組長一人,由理事兼任,每組另推理事二人輔助組長,分別管理各該組事務。
第十七條: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互選監事召集人一人,處理日常事務。
第十八條:本會理、監事為義務職,會務人員得支領薪津。
第十九條: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理事聘請顧問若干人(均為義務職),協助會員發展,任期三年,顧問得受邀請出席理、監事會。
第二十條:本會依業務需要得分區設立小組。
第五章 職 權
第 二十一條: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 本會章程之制定與修改。
二、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、罷免。
三、 議決本會之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決算。
四、 複議理、監事會議之決議案。
五、 基金之籌募及處理。
六、 決定參加上級工會組織。
七、 會員之除名。
八、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前項第(一)(六)(七)款以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得決議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處理本會會務。
(二) 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(三) 編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工作報告及預算等事項。
(四) 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。
(五) 基金之保管。
(六)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常務理事職權如下:
(一) 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。
(二) 執行理事會決議。
(三) 指揮本會會務人員推展會務。
(四) 綜合理事會日常會務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:
(一)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(二) 監督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。
(三)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各有關財務事項。
(四) 考核本會會員之言行及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監事召集人職權如下:
(一) 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。
(二) 執行監事會決議。
(三) 辦理監事會日常會務。
第六章 會 議
第二十六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認為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(代表)大會。
第二十七條: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常務理、監事認為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八條:理、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,除公假外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,視同辭職由候補理、監事分別依次遞補。
第二十九條: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均需要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,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。
第七章 經 費
第三十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列各項:
(一) 會員入會費。
(二) 經常會費。
(三) 特別基金。
(四) 臨時募集金。
(五) 事務費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:本會會員入會費500元,每一會員經常會費新台幣1200元,於入會時一次繳納。經常會費每人每月繳納新台幣100元(每次繳費一年共計1200元整)。
第三十二條: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可徵收之。
第三十三條: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,每年應向大會報告一次,每半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,並由理事會按月編造月報表,連同單據憑證送監事會稽核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查核之。
第三十四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組織所有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工作及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三十五條:本章程為規定事項,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六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中華民國105年12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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