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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- 生育補助 | 2012-10-12 | 點閱數: 1866

「生育給付」是指有保勞保或國保的女生,可血勞保局申請的給付金額

「生育補肋」或「育嬰補助」則是向各地方縣市政府請領的津貼

二者補助的內容和方式都不同,準媽咪們應該二者都要了解看看唷
 
一、請領要件: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。

(一)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
(二)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
(三)早產的定義: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------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12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

二、給付標準: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(包括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。

三、請領生育給付,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:

(一)        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
(二)         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(死產者,應檢附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出具之證明書)。如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,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,應經下列單位驗證(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,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):

1.於國外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

2.於大陸地區製作者,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。

3.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。

前開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均應載明產婦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;死產證明書並應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、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。

四、請領期限: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五、附註:

(一)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上述請領要件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。

(二) 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。

(三) 被保險人流產、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,不得申請生育給付。

(四) 帳戶如超過一年未使用,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,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,以免無法入帳。

申請時應據實填寫,如有虛假之偽造、詐欺行為者,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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